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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出台,6月1日起实施
2018-05-14 17:54未知作者:admin点击数:

  宠物行业的高速增长,一定需要行业的规范与监管为之保驾护航。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称,为了进一步加强宠物饲料管理,规范宠物饲料市场,促进宠物饲料行业发展,在全面梳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适用规定、充分考虑宠物饲料特殊性和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6大规范性文件。

  针对宠物食品体系化管理规定的出台,意味着中国宠物食品生产与销售即将进入规范化发展的新时代。

  以下为农业农村部20号公告全文:

  一、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可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

  二、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生产许可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但尚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三、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可以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继续进口销售;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进口销售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进口登记证。

  四、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进口登记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在中国境内进口销售但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进口登记证。

  五、自2018年6月1日起,申请从事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或者申请办理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进口登记,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核发饲料生产许可证。根据企业申报情况,饲料生产许可证上的产品类别应当分别标示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品种应当分别标示固态宠物配合饲料、半固态宠物配合饲料、液态宠物配合饲料、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半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液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七、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供宠物直接食用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和进口登记证的生产企业和进口产品,应当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和进口登记证。

  八、供宠物饲料生产企业使用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管理不适用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口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中有关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管理要求执行。

  九、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要求制定产品标签,2019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产品所附具的标签,应当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要求。

  十、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切实加强对产品卫生指标的控制,2019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产品的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的要求。

  十一、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有关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已经获得的相关产品的批准文号、其他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已经获得的饲料生产许可证,不再作为宠物饲料检查、执法的依据和内容。

  十二、本公告规定的有关管理过渡期结束后,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开展宠物饲料监管执法工作,应当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宠物饲料监督管理工作,除本公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对于其他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生产或者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由于规定内容特别多,内参君只能摘录部分内容,完整版本可以在本公众号前台输入框里,输入“管理规定”即可获取。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应当遵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等限定性规定,禁止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宠物饲料。

  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宠物配合饲料的;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宠物饲料的;宠物饲料生产企业未对采购的原料或生产的饲料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的;不遵守《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宠物饲料生产企业未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或者留样观察的;宠物饲料产品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对经营的宠物饲料再加工或添加物质的;经营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宠物配合饲料或添加剂混合饲料的;经营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产品的,均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受到处罚。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新规对机构与人员、厂区、布局与设施、工艺与设备、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均提出标准。

  技术、生产、质量机构负责人均应当具备畜牧、兽医、食品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第十条: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的贮存条件及贮存方法。

  第十一条:使用说明应当根据宠物的生命阶段、活动量和体型类别标示推荐饲喂量或者饲喂建议。

  第十二条: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使用的注意事项。含动物源性成分(乳和乳制品除外)的产品应当标示“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第十三条: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标示完整的年、月、日生产日期信息。进口产品中文标签标示的生产日期应当与原产地标签上标示的生产日期一致。

  第十七条:宠物饲料免费产品,除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外,还应当标示“免费样品”、“赠品”、“非卖品”或者“试用装”等字样。

  第二十条: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中可以进行成份、功能和特性声称,声称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禁止对宠物饲料作具有预防或治疗宠物疾病的说明或者宣传。

  宠物饲料产品可以使用“新产品”、“配方升级”、“产品升级”或者类似声称,但声称应当有充分证据,且该声称在产品标签上标示的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

  第二十五条: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饲料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宠物饲料卫生规定》

  新规对有害物质的含量进行了界定,包括污染物和含氮化合物,真菌毒素,天然植物毒素,有机氯污染物和微生物污染物。

  第五条: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宠物饲料不符合本规定卫生指标要求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针对以上新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均会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施宠物饲料产品监督抽查。

 

原文出处:http://www.szpetfair.comhttp://www.szpetfair.com/news1/47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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