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意见稿中提到了一个重要内容:“在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的,每户限养一只。”
内容中还指出:“出现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自行妥善处理超过前款规定数量的犬只,或者送到犬只留验场所。”
对此,条例中明确提出:“对于超过规定数量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养犬人逾期不依法自行处置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2000元罚款。”
对于上述内容,有两个点需要格外解释下:
对于“严格管理区”,内容规定:“本市行政街辖区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镇辖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此外,行政街辖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定为一般管理区;镇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定为严格管理区。”
对于“犬只留验场所”,内容规定,市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犬只留验场所,区公安机关可以设立犬只留验场所,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流浪、扣押、没收的犬只。同时,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民间犬只救助机构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流浪、扣押、没收的犬只。
此外,内容还强调,养犬人应当妥善处置下列犬只;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犬只留验场所不得拒绝接收: